光大永明附加稳保丰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1:1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一种或多种, 且您要求解除主 合同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解除合同手续费,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终止。
三、重大疾病豁免部分提取费用 若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且您要求部分提
取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部分提取费用。 本条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时《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的个人账户价值。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您于本附��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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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四条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下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的指定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
投保提示及��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费用的扣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本附加合同当月的风险保障费。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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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零。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条
保险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扣取
第四部分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
第九条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索赔权利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治资料;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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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
们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相关费用:
保险金的申领
第八条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三部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七条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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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相关费用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为《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