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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5 10:5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

  金的申请

  若申请领取因被保险人身故而一次性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须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

  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11)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符合本项保险金 给付条件的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请

  附件 2-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6

  年龄性别

  错误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5.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5.1

  其他事项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6.12)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效力

  恢复

  4.5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

  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

  中止

  4.4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宽限期

  4.3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

  向我们咨询。

  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4.2

  附件 2-2

  7

指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