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福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5 10:03: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福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5)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合众附加福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16 周岁至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5)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