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5 10:5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 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 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 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
与生效
1.3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 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附件 2-2
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0)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已经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见
释义 6.4)。
(6)
(7)
(8)
(9)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0);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2)
(3)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的免除
2.4
如果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上述应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
总额与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 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不含),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 6.4) 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 180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首次给付长期护 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给付 长期护理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共给付 20次,本附加合同终止。
长期护理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已
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
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