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吉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2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未还款项
5.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年龄性别错误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其他事项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6.13)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7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6.1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6.1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释义6.16)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 脑中风后
遗症-“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推荐”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 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50%。
(二) 急性心肌梗塞-“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推荐”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