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吉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2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附件6-3
4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金的给付
3.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 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 诊断报告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2 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保险责任的终止
2.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附件6-3
5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合同效力恢复
4.6
当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中止
4.5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4.4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费率发生 调整,则现金价值金额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因为确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假若需要进行费率调整,我们将在开始调整费率六个月前向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报费率调整方案。调整方案获批后,我们会向您发放客 户通知书,告知您开始执行新费率标准的时间、方式以及调整费率的原 因。为保持公平性,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 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以后各期保险 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费率调整
4.2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 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