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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吉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2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 更协议。

  1.5合同内容变更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 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犹豫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 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 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吉祥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 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构成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年满18 周岁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

  1.1投保范围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吉祥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件6-3

  3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6)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会减少,减少的保险金 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 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至零 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任何一项重大 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本附加合同提供多种保险期间,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需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记 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自我们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