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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终身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09:2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缺陷的治疗,患精神疾患、心理疾病、职 业病、性病;

  1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诊断,但在投保单上未告知的病症。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6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各项保险金额如下:

  -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每天50元;

  - 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每年250元。

  第三部分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 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 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提供出生证或户口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诊治记录;

  5、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一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须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付保险费。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交付。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 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以投保时 的年龄为计算基础,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五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合同之日起十天 内为犹豫期。

  一、 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二、 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三、 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 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 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六部分就医须知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 机构继续治疗。

  第七部分名词释义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 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本附加合同附件。

  住院:

  住院天数: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不

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