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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终身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09:2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本附加合同满期;

  4、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及给付原则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将

  按照每次住院实际天数扣除3天后乘以每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累计给付该项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1200天。其中:

  -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我们累计给付该项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800天,

  -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我们累计给付该项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400天。 若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达到1200天,或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后,

  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达到400天,本附加合同终止。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 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各保险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以下列条款约定为最高限:

  - 若被保险人因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或严重脑损伤所致的植物人状态

  (以下简称“一类疾病”)而导致住院治疗的,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该项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为

  365天;

  - 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终末期肾病或急性心肌梗塞(以下简称“二类疾病”)

  导致住院治疗的,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该项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为120天;

  -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类疾病和二类疾病以外情况导致住院治疗的,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该项保险金 的最高给付天数为60天;

  - 若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因以上多种情况导致住院治疗的,该项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被保 险人所患各疾病类型对应的最高给付天数之较大者为限。

  - 若主合同理赔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且被保险人因导致主合同终止的疾病而仍在住院治疗的,我们继 续承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此次出院为止。但我们所承担该项责任最高天数以在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一个保险单年度周年日至被保险人此次住院治疗终止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患各疾病 类型对应的最高给付天数之较大者为限。

  二、 门诊医疗补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没有发生住院,我们

  将在本保险单年度内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门诊医疗补偿金。在同一保险单年 度内门诊医疗补偿金的给付上限不超过门诊医疗补偿金保险金额。

  请您特别注意:门诊医疗补偿金只限补偿当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不累积至下一个保险单年度。

  如未及时申请理赔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而导致我们给付门诊医疗补偿金的,我们有权从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金中扣除受益人应退还给我们的门诊补偿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人工受精、堕胎、节育、避孕及绝育手术,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 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0、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 器、配镜等)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