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09:31: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 保证续保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为3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附加合 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一、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小于 65周岁。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
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中断或终止续 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我们将根据您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以及当时 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定保险费。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经我们审核同意, 保证续保期间可以延续 3年,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以及当时被保险 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核定。
本附加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应按被保险人届时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 况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
第八条 续保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为续保宽限期。续保宽限期
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 在续保宽限期内应付而未付的续保保险费。如您超过续保宽限期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 加合同自续保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 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交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
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 被保险人。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您应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 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续��保险费(如适用)。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发生调整,我们将通知您。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