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2 09:31: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主合同”)的投保
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
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60天至 60周岁(含 60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 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 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 意外事故发生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 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 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 获得的补偿(以下统称“补偿”)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未能从上述机构获 得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
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
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 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
(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 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
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7)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过敏或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
(9)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
在保险单上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 费后,自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