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康健人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4:3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的申
请
附件1-3
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失踪处理
6.6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
公司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 信息。 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 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投保信息变更
6.5
(1)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增加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
核同意、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并扣除相应风险保险费的次日起为该被保险 人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的,自团体与成员关系终 止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动
6.4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和性别在投保文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已收取的风 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在账户价值中扣取少 收取的风险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 保险人真实年龄和性别,计算实际的保险金额。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已收取的风险保险 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所有多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退 还至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年龄性别错误
6.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件1-3
0%
1%
2%
3%
4%
退保手续
费率
第五年及以后
第四年
第三年
第二年
第一年
保单年度
8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
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二 ) 急性心肌
梗塞-“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推
1 0 0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TNM分期为T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一 ) 恶性肿瘤
-“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推荐”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见释义7.4)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
发生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重大疾病
7.2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后的余额,加 并未满期风险保险费的总和。 本合同的退保手续费按账户价值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