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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福佑今生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2014-08-20 10:04: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福佑今生疾病保险怎么样呢?


  附加福佑今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四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儿童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全面保障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高发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初次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但如果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男性特定重大疾病、女性特定重大疾病、高发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白血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为男性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四、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高发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发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三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四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七、全面保障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对于本附加合同以上第一、六、七项保险金及其主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导致的全面保障责任事故。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男性/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或高发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发生上述情形(9)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全面保障保险金给付责任。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福佑今生疾病保险条款

  (2014年7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2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2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第三条 保险期间 2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2

  第五条 犹豫期 2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七条 保险责任 3

  第八条 责任免除 5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

  第十条 申请资料 6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6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6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7

  第十三条 现金价值 7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7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7

  第十五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7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7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第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第十九条 未还款项 8

  第八部分 释义 9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除非本附加合同的条款明确表明其适用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ARR_C。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四周岁释义1。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释义2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如果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但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