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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健康卫士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3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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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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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 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请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日期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本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的发生率或相关的医疗技术发生重大改变时,我们有权提高或降低 本产品的保险费率。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同一性别 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自调整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释义 30 起,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本合同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该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日期交付。如果您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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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款的 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

  释义 31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作为一次 性交清的全部保险费,向我们申请投保减额交清保险。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 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额交 清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将被视为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用于减额交清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