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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1:50: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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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 释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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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 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TD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释义 1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释义 2

  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 发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导 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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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 加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 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释义 3

  释义 4

  并经医生 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该重大疾病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

  释义 5

  故 引起的,则无须受上述九十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年龄重大疾病保险金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足 1 周岁20%

  满 1周岁但不足 2 周岁40%

  满 2周岁但不足 3 周岁60%

  满 3周岁但不足 4 周岁80%

  满 4周岁及以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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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 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身故保险金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足 1 周岁20%

  满 1周岁但不足 2 周岁40%

  满 2周岁但不足 3 周岁60%

  满 3周岁但不足 4 周岁80%

  满 4周岁及以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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