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母婴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1:47: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4、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 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 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上重大疾病使用的定义为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所制定的统一的疾病定义,而以下疾病定义 是我们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所制定 的。
25、慢性肺部疾病 :是指末期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部疾病,需要永久性的氧气治疗并且 功能测验 FEV1(第一秒钟最大呼气量)测验结果少于 1 公升,以上诊 断需要有呼吸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6、多发性硬化症 :经神经专科医师诊断,电脑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等检 查证实中枢神经系统有典型脱髓鞘病变,并有持续中枢神经损伤 180 天 以上。
其它原因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除外。
27、脊髓灰质炎 :经由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 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 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则不符合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其它病因所 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 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以内。
2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是指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后天性免疫功能缺陷综 病毒感染 合病症。导致感染之医疗输血的行为需符合下列所有的条件:
1、在保单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因治疗必需输血而感染艾滋病毒;
2、输血中心或医院确认被保人因在该输血中心或医院输入污染的血而 感染艾滋病毒;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4、病情须对生命造成威胁及无法救治。
因其它原因,例如性接触或吸毒等而导致的艾滋病毒感染者需特别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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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种遗传性的肌肉病变,特征是肌肉无力和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 萎缩,依发病的时间、部位、及疾病进展的程度而有不同的类型。需 经肌肉组织活检以及血 CPK 检测证实,经有资格的神经专科医师诊断 确诊为遗传性肌营养不良症而造成在无人协助下无法进行至少三项的 日常生活活动。
重大疾病定义的释义: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 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 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 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 完全丧失 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
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
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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