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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1 11:34: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 5 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1、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能够证明符合约定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以 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 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 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