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生命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2014-09-11 10:5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北大方正人寿生命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主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经医生确诊为生命末期,我们将按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终止。如果由于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主合同的责任免除导致的生命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将依照已支付的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的部分视为效 力终止。您(指投保人,下同)领取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将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或解除合同。
我们在履行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金额中扣除主合同中的未偿还欠款 。
生命末期是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依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的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生与我们指定的医生认定不一致时,我们有权另请具有资质的专科医生进行认定。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提前给付附加条款
(2011 年 1 月)
海尔保险【2011】沪 R 第 025 号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附加条款须经我们(指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 有效。本附加条款附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的英文简称为 LB。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主���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 准)起一年后,经医生释义 1 确诊为生命末期,我们将按当时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 50%给付提前 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终止。如果由于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主合同的责任免除导致的生命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金给付、现金价值及续 期保险费将依照已支付的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的部分视为效 力终止。您(指投保人,下同)领取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将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或 解除合同。
释义 2
我们在履行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金额中扣除主合同中的未偿还欠款 。
释义 3
生命末期是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依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的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生与我们指定的医生认定不一致时,我们有权另请具有资质 的专科医生进行认定。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 1 页 共 3 页
释义 5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申请资料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完整病历、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诊断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释义6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果我们认为必要,将会安排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检查,相关 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下列情况:
一、主合同终止; 二、主合同为意外险和定期寿险; 三、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释义
释义 1、医生 :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且为本附加条款
所界定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释义 2、未偿还欠款 : 是指欠交的保险费、自动保单贷款的金额(如适用者)、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