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D款
2014-09-11 11:1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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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 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释义 31 后,无息 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 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际应给付的保险金。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而您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释义 32(如适用者)或返还保险费(如 适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 后给付。
第二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职业或工种的划分将按照投保时我们的核保规则进行。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 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 的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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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以变更前后应交保费的差额 为基数,根据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中使用的比例表,比例折算应退还的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二、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在收 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 额补收相应的保险费,而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若在发生保险 事故前,您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我们,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按照已收的 保险费与应收的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我们 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最后一 期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说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不真实,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有权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七部分 释义
释义 1、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释义 2、本附加合同生效: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
日 件下,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释义 3、保险合同周年日 : 是指主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释义 4、意外伤害事故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释义 5、病症 :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