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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D款

2014-09-11 11:1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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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释义26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

  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门诊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所有就诊费用的明细清单; (5)对于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的原始凭证;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释义28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内行使,超过二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疾病的发生率或相关的医疗技术发生重大改变时,我们有权提高或 降低本产品的保险费率。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同一 性别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自调整后的第一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本附加合同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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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无理赔费率浮动

  若本附加合同在过去三个连续保单年度内连续有效且无赔付记录,那么在下一保单年度,我们 将按该保单年度相应基准费率释义 29的 85%为您计算应交保险费;若您已经享受了无理赔费率 浮动,但对过去三个连续保单年度内存在的保险事故仍然要求索赔,我们将在给付的保险金 中扣除自该保险事故发生日起,您已享受的所有无理赔费率浮动金额。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或复效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首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无赔付记录。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该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日期交付。如果您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您续保,则自保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 险费。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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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险费 。

  若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给付保险金,在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保单年度内,如果您要求解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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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合同,则无退费。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前本附加合同被拒绝续保;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三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3)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4)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5)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