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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0:34: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务………………………………………………………………第5.1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额交清

  3.6 减保

  3.7 养老年金转换

  3.8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专科医生

  6.5 本合同所指

  的重大疾病

  6.6 意外伤害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遗传性疾病

  6.13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6.14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6.15 保单生效对应日

  6.16 本保险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

  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 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