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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9:32: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4)投保人出具的有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归属条件和比例的书面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6.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 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本合同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本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6.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养老年金高于应领养老 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养老年金。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人实领养老年金低于应领养老 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年金与实领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受益 人。

  6.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5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3.1保险责任的有关规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6.6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 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 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7.2 养老年金 领取起始 日

  指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提前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

  7.3 退保费用 指给付离职保险金、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部分领取时本公司收 取的费用。该费用是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解除合同申请书提交日的账户价值或部 分领取金额中应收取退保费用的部分与退保费用收取比例之乘积。退保费用收取 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得高于下表中规

  定的比例。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

  申请离职保险金、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

  所在保单年度收取比例

  第1个保单年度10%

  第2个保单年度8%

  第3个保单年度6%

  第4个保单年度4%

  第5个保单年度2%

  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0

  7.4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 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7.5 最低保留 金额

  指本公司规定的被保险人能够申请保留账户的最低账户价值金额,本公司保留未 来调整此金额的权利。

  7.6 现金价值 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7.7 本公司认 可的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 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 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 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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