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9:32: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 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 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见上2),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 一并给付。
(4)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本公司为 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与本公司约定的养老 年金领取金额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但不超过领取当时的分次领取账户的账 户价值。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分 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分次领取账户,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②从分次领取账户中分次领取养老年金时,从账户中扣除分次领取金额。
③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账户利息,并将账
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根据最低保证利 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7.4),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 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
离职保险 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3.1养老年金保险责任中的约 定处理。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 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 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 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 7.5),可以书 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 “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 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 投保人义务和权利
4.1 犹豫期 投保人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 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书面申请撤销 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4.2 增加被保 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增加被保 险人。
4.3 部分领取 (1)本合同成立后,投保��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若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未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 价值的15%,本公司将从公共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并将部分领取的 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若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超过其公共账户当 时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从公共账户中扣减超出部分所对应的退保费用 以及部分领取的金额,并将部分领取的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投 保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部分领取的权利。
(2)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通过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其个人 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 若部分领取的金额未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当时账户价值的15%, 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并将部分领 取的金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若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 费”部分当时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中扣 减超出部分所对应的退保费用以及部分领取的金额,并将部分领取的金额退 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部分领取的权利。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部分领取权利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4.4 合同内容 变更
4.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 对已经到达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见7.6)。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解除时,若本公司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被保险人可 书面申请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单 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 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 通知
5.3 保险金申 请
养老年金 申请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养老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全残保险 金申请
离职保险 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 给付
(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7)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