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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9:32: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年金 离职津贴 养老金

   养老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 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 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 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部分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价值的一 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见上 2),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 一并给付。

  (4)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本公司为 其建立的分次领取账户。被保险人从分次领取账户中按与本公司约定的养老 年金领取金额按年或按月分次领取,但不超过领取当时的分次领取账户的账 户价值。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全部领完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分 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分次领取账户,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分次领取账户的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①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②从分次领取账户中分次领取养老年金时,从账户中扣除分次领取金额。

  ③在每月结算日,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账户利息,并将账 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根据最低保证利 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账户利息,并将账户利息记入分次领取账户。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 7.4),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 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 3.1 养老年金保险责任中的约 定处理。

  离职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 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 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 险人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 7.5),可以书 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 “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 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合同构成5.1 受益人

  1.2 投保范围5.2 保险事故通知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2.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

  2.1 账户设置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2 权益归属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3 结算日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保险费6.3 年龄错误

  2.5 初始费用6.4 地址变更

  2.6 最低保证利率6.5 失踪处理

  2.7 结算利率6.6 争议处理

  2.8 账户价值

  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3.本合同提供的保障7.1 团体

  3.1 保险责任7.2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7.3 退保费用

  4.投保人义务和权利7.4 全残

  4.1 犹豫期7.5 最低保留金额

  4.2 增加被保险人7.6 现金价值

  4.3 部分领取7.7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4.4 合同内容变更

  4.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参 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团体成员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 期计算。

  2 账户设置及账户价值

  2.1 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投保人 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账户价值。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两部 分,其中“个人交费”部分又分为“单位代扣代交”和“个人直接交费”两部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权益归属 公共账户账户价值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账户价值的 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的账户价值,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离职情形 下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其他情形下的权益归属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2.3 结算日 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本公司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 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账户利息。 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账户利 息。

  2.4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7.2)之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 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每次所交纳的保险费需一次性交清,且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 账户的对应部分,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 人交费”部分。 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 本公司不再收取初始费用。

  2.5 初始费用 是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进入账户之前,本公司扣减不超过所 交纳保险费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6 最低保证 利率

  本公司计算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2.7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本公司确定,不低于最低保 证利率。

  2.8 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记入各账户;以后交 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记入各账户。

  (2)当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发生账户价值的划转时,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 账户价值相应增减。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时,从账户中扣除部分领取的账户 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7.3)。

  (4)在每月结算日时,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账户利息,账户利息计入相 应账户。

  (5)在非结算日注销账户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账户利息, 账户利息计入相应账户。

  3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1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注销,本公司按

  照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养老年金。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

  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账户

  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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