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8 11:19: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5岁-5岁 | 5973.00元 | 10年 |
身故或高残金6.0万 祝寿金3.0万 生存金9.3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