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龙意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28 10:46: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 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在
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4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
(7.1)解除合同的手续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它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 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8.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它��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 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 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