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福鑫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1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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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
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
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
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
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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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的构成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
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四)您投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二、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两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
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向您给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和可分配的终
了红利,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按减少后的
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