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险)
2014-09-24 11:2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 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同时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退还 红利余额。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保险金额。
11.2 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有效且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减 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可以低于投保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 如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则我们不接受减少保险金额的申请。
12.保险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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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保险合同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必须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至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 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 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为限。 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计算下一借款 期起的利息。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13.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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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本合同有效且在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 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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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我们 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该部分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14.2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我 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1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 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14.4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4.5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14.6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 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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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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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1.1 |
复效 |
8.1 |
合同的构成 |
2.1 |
保险事故通知 |
9.1 |
投保年龄 |
2.2 |
保险金申请一般文件 |
9.3 |
合同生效 |
2.3 |
保险金申请特别文件 |
9.4-9.5 |
撤销合同 |
2.4 |
诉讼时效 |
9.6 |
身故保险金 |
3.1 |
保险金给付 |
9.7 |
生存年金 |
3.2 |
失踪 |
9.8 |
红利确定 |
4.1 |
受益人 |
10.1 |
红利分配日 |
4.2 |
丧失受益权 |
10.3 |
分红给付方式 |
4.3 |
减额交清 |
11.1 |
责任免除 |
5.1 |
保险金额减少 |
11.2 |
询问告知 |
6.1 |
合同借款 |
12.1 |
年龄错误处理 |
6.2 |
退保 |
13.1 |
不可抗辩 |
6.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14.1 |
禁反言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