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险)
2014-09-24 11:2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 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 保本合同。 您投保时可选择以交费期届满或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4, 作为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选择一次性交付的则交费期间计为一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付五年十年二十年
年金领取年龄为五十五五十周岁五十周岁四十五���岁三十五周岁
周岁的投保年龄上限
年金领取年龄为六十周五十五周岁五十五周岁五十周岁四十周岁
岁的投保年龄上限
交费期届满领取的投保六十周岁六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四十五周岁
年龄上限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 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 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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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二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的 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5。
3.2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及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算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 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身故。 生存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6为二十年。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算一年后的保证期间内,被保险人 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我们则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生存年金余额提前一次 性贴现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5、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由于长期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您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准 备金。因此,在解约退保时,我们需将这部分金额扣除有关费用后返还给您。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如保险合同上所示,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