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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险)

2014-09-24 11:24: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 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6、保证期间:指依本合同约定,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我们保证给付生存年金金额的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二十年。

  提前一次性贴现给付的贴现利率为本合同所采用的预定利率7。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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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及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起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如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 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 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一)现金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 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8累积计 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至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前,如您未重 新选择保险单红利的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三)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 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存年金领取开始日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 险时,由我们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4.4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 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 方式处理。

  7、预定利率:指我们对所收保险费扣除各种费用后,对积累下来用于未来给付的保险费要按事先确定的保证利率计算利息,直到支付保险金。本合同的预定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五。 8、红利累积利率:指本合同选择以抵交保险费为红利给付方式的,抵交保险费后的余额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或以累积生息为红利给付方式的,红利给付前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利率由我们每年宣布,按 中国人民银行一月初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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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9,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 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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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