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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安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4 10:26: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安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本主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二者中的较小者;

  (2)投保人已交的本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

  (2)投保人已交的本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7),无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