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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3 09:4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建信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红利 身故 疾病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 6610.00元 20年

年金10000元

1年
36岁 4692.00元 20年

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保12.0万

年金17.4万

分红6.0万

至88周岁
36岁 7660.00元 20年

年金100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出现的时间为准),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的保证年期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本公司向其身故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安年��保险(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失踪的处理

  第三条红利第十九条身体检查

  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保险费的缴付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二十一条宽限期

  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二十二条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第七条基本保额第二十三条减额付清保险

  第八条保险金额第二十四条借款

  第九条合同犹豫期第二十五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六条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保险品种的变更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八条基本保额的变更

  第十三条受益人第二十九条年龄错误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三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第三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第三十二条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DA。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或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以高者为准)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另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