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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安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3 09:4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本公司自该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早出现的时间为准),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领取的保证年期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年金即身故,本公司向其身故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 现金;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三)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费,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在首次年金给付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在首次年金给付之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 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