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04: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险费 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10]247号,2010年 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 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 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 保 险 人
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日至 55周岁(见 10.3)(含 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
险的被保险人。
投 保 人 条
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1.2 保险 合同 成
立与生效
2.3 基本 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 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 存 保 险
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
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 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 寿 保 险
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0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
保险费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 故 或 全
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按 110%累计已交保险费
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