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04: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
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
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祝寿保险金时,可以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
换标准确定。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 支
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 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y 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 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
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 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 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
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
我们咨询。
6.2 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
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1)足以 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 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 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2)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
利息。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
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 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 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中止。
(1)当支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且您未选择保险费自动 垫交或减额交清;
(2)因自动垫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