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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永福长红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0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w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3.2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