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09-23 09:3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应急保险金 满期生存金
家庭应急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 责任终止 。
家庭收入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每月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本合同自首 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为止。 本合同自首次给付家庭收入保险金时起终止。
若到保险期满累计需给付的家庭收入保险金与家庭应急保险金之和,小于已交 保险费或现金价值,我们不按上述约定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和家庭收入保险 金,而一次性给付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未发生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 《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家庭 收入保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国华华运家和家庭收入保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国华寿发[2009]94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或保至 60 周岁(见 10.3),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
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家庭应急保险
金
满期生存保险
金
家庭收入保险
金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一次性给付家庭应急保险金,本合同该项 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