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1:04: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条第1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3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三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条第1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