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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永福长红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0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失踪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3 宽限期

  5.4 保单贷款

  5.5 合同效力中止

  5.6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性别错误

  6.4 未还款项6.5 事故鉴定

  6.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临时保障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意外伤害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本合同约定利率

  合众永福长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永福长红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7.2)。

  1.4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7.4)。

  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的,应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2.4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