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4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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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 | 2188.00元 | 1年 |
满期生存金20.0万 疾病、意医疗保障20.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3.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内容】
1.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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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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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您投保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时,须一同投保我们的《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美福重疾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交费期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投保年龄上限 六十周岁 五十五周岁 五十周岁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