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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4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10.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1.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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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减额交清保险

  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同时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退还红利余额。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

  12.保险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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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保险合同借款

  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持续满一年后的期间内,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合同借款。每次借款期间不可以超过六个月,借款金额最高以借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为限。

  借款期满日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额计算下一借款期起的利息。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13.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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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应一并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于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3.2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1)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

  (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14.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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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我们对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该部分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14.2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的,若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在扣除前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14.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免影响本合同的权益。您不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

  14.4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4.5 批注

  除受益人的变��外,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需经我们在本合同上批注后,方生效力。

  附表:第一级残疾程度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