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美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8:4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申请撤销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应一并向我们申请撤销本合同。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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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所应交的本合同及附加美福重疾合同的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3.3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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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分配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下,确定当年度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且具有波动性。
4.2 红利分配日
红利分配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如您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在六月一日之前的,则红利分配日为六月一日。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了解红利公布情况。我们将给您寄送本合同的红利通知书。
4.3 红利给付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一种:
(一)现金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
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红利累积利率:指本合同选择以抵交保险费为红利给付方式的,抵交保险费后的余额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或以累积生息为红利给付方式的,红利给付前累积计息所采用的利率。利率由我们每年宣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月初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累积计息至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本
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如您未重新选择红利给付方式,红利给付方式将以累积生息处理;
(三)累积生息:红利按我们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息,直至您申请领
取时,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第一级残疾、本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由我们
一次给付给您。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累积生息。
4.4 红利给付方式变更
您可以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书面申请变更红利给付方式。但您的申请应在合同生效对应日的
三十日前到达,下一保险单年度内的红利依照变更后的红利给付方式给付。
如您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有一次以上的变更申请的,我们以合同生效对应日的三十日前最后到
达的书面申请为准。
如您未选择红利给付方式,我们应以书面通知您限期选择,您逾期不选择的,红利以累积生息
方式处理。
5.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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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