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盈C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3 11:53: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载明。 身故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生存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 满期保险金额是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 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额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 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照生存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未领取上述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 按我们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被保险人申请给付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 险人。
二、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原因初次鉴定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身体高度残疾,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鉴定符合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于每年的对 应日按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高度残疾收入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那么自高度残疾被鉴定之日起,我们
将豁免您保险单上所列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无息向您返回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六、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
险金。 七、年金转换权益 在被保险人领取满期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将满期保险金转换成我们当时在售的
任何一款年金产品。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 收入保险金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
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及本
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三部分 保险单红利
第十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 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一条红利领取方式
保险单红利将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 息,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您。
第四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领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周年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
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二、高度残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