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怎么样?
2014-09-22 10:13: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精彩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七周岁。
1.3 合同生效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
单后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保险单上 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 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至本公司。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件的寄出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05%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2 退休应急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退休应急金”予生存金受益人。
2.3.3 养老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每
年将在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养老年金”予生存金受益人,
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以较 早的时间为准)。
本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期为二十年。若生存金受益人未领满二十年,被保险人 即身故,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年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生存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退休应急金”、“养老年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 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 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退休应急金”、“养老年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生存金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
审核同意。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因下 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 终止,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1. 您、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2. 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拒捕行为;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6.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 准)自杀。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1.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