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9:4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3岁 | 8156.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10.0万 养老年金10.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我们给付年金已满20年(以较早者为准)。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规则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在保单生效后、约定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按每年2%的单利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进行计算),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在约定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当年度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1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3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7周岁
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当年度保险金额
约定年金领取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2 +(保单年度+投保年龄-60)× 5% × 基本保险金额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给付金额。
2.3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我们给付年金已满20年(以较早者为准)。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规则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在保单生效后、约定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按每年2%的单利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进行计算),本合同效力终止;
(2) 在约定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当年度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存,我们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