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9-22 09:1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等)的变更申请。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投保份数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 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增 加的投保份数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若申请减少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投保份数所对应的 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应以减少 后的投保份数为基础计算。
9.4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9.5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9.6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10.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0.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0.4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