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怎么样?
2014-09-22 09:1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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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缴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内容变更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4 通讯方式变更
9.5 司法鉴定
9.6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投保年龄
10.2周岁
10.3法定身份证明
10.4保单周年日
10.5保单年度
10.6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
10.7现金价值
10.8全残
10.9意外伤害
10.10乘客
10.11搭乘
10.12公共交通工具
10.13生存金累积利率
10.14毒品
10.15酒后驾驶
10.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0.17无有效行驶证
10.18潜水
10.19攀岩运动
10.20探险活动
10.21特技
10.22利息
10.23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五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份数
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份数为投保份数。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五种,自本合同生 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 “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 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 人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300元人民币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 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