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09-22 09:0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 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 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还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满期日零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 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2.4.1条的“身故保险金”外,
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75倍一 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当
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不小于5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的书面约定执行。
2.6 责任免除
2.6.1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6.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6.1中的第1条、第2条以及第4条至第7条;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