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2 08:5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祝 寿 保 险
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保险期满时,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
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 存 保 险
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从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 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
额
2.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生 存 保 险
金、祝寿保
险金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保险事故通
知
3.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在领取祝寿保险金时,可以转换为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
保险金领取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
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失踪处理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