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09-22 08:5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1
红利是不保证的……………………………………………………………………………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投 保 人 条
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被 保 险 人
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54周岁(见10.3)(含54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
险的被保险人。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条件
2.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
1.3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月日、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
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
成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锦绣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国华寿发[2011]249号,2011年 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0.1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责任免除
2.5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
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110%累计已交保
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身 故 或 全
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见 10.4),我们无息